基本情况:张某某于2011年11月至2024年1月20日入职衡阳某公司从事促销员工作,直到2022年12月17日双方才签订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止,在职期间,每月平均工资约2800元。2023年8月,张某某被确诊罹患结肠癌,遂向公司请假看病。期间,公司以衡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四个月工资后,就停止发放工资。2024年1月中旬,在张某某医疗期还未到期时,该公司通过微信形式向张某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不幸身患癌症已让张某某备受打击,公司突如其来的解雇更让她的生活雪上加霜。供职12年之久的公司从2019年9月才开始为张某某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张某某已超过55岁,因患病失去劳动能力,没有收入,且已花费医疗费用数万元,造成张某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
申请援助:身心俱疲的张某某怀着忐忑的心情走进珠晖区法律援助中心进行法律咨询,且表示自己要求很低,只要求用工单位给付其医疗期间工资1万多元即可。珠晖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热情的接待了张某某,倾听她的情况和诉求,并给出合理的法律建议,表示张某某患有特殊疾病,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违法,应对她进行赔偿。
珠晖区法援中心受理此案后,急事特办,马上指派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马辉军律师承办该案,马律师通过仲裁、一审、二审为张某某争取了权益最大化。
判决结果:一审经珠晖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衡阳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某某医疗期工资9300元;二、被告衡阳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给付原告张某某经济补偿金39000元;三、驳回被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双方不服一审判决,均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期间,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该公司一次性支付张某某医疗期间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共计58300元。
典型意义: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是法律对患病劳动者进行“解雇保护”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是国家对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一种适当限制。医疗期的长短根据劳动者实际工作年限和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计算。张某某在衡阳某公司工作12年,应享受12个月的医疗期。衡阳某公司在知晓张某某患病以及处于频繁就医状态的情况下,在医疗期内解除与张某某的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张某某经济赔偿金。从知法守法以及人文关怀的角度,用人单位应保证患病劳动者充分享受医疗期,并获得基本的疾病救济。
张某某对珠晖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援助感到很暖心,特送来锦旗表示感谢。
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黄思源、胡波
编辑:旷翕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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