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支持工业的发展,在用足用够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现有政策的同时,进一步加大对工业的政策支持力度,加快推进工业化进程,特作如下规定。
一、 财政扶持政策
第一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工业发展资金。工业发展资金的来源主要是财政预算资金、国有资产收益和国有土地出让收益。
工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工业企业的改制、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
第二条 投资新办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根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由政府安排工业发展资金给予扶持。政府安排的工业发展资金与企业的投资规模及上缴的"两税"(本规定中的"两税"是指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下同)地方留成部分挂钩。投资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以下的,政府安排的工业发展资金为企业上缴的"两税"地方留成部分的40%;投资1000万元-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的,为50%;投资3000万元-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的,为60%;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为80%。
第三条 支持企业进行设备更新。凡企业所得税在市本级的工业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其设备投资由市政府根据所购设备的技术水平给予不同比例的财政贴息。凡购买具有国际先进水平进口设备的,由财政按银行同期利息的60%,贴息1年;凡购买国产先进设备的,由财政按银行同期利息的40%,贴息1年。
第四条 鼓励工业企业规模化经营。凡规模以下企业在年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后的3年内,若企业注册资本每年增长在20%以上,由政府安排工业发展资金给予扶持。政府安排的工业发展资金与企业当年上缴的"两税"地方留成的增量部分等额。
第五条 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批准之日3年内,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的政策外,由政府安排工业发展资金给企业,支持高新技术产品的发展,政府安排的工业发展资金与企业当年上缴的"两税"地方留成的增量部分等额。市内首家生产的发明专利产品、实用新型专利品和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项目),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由财政安排工业发展资金给企业予以支持,政府安排的工业发展资金与企业当年上缴的"两税"地方留成的增量部分等额。
第六条 鼓励中小企业发展出口加工业。凡出口产品占企业产品产量70%以上的中小企业,除按规定享受国家鼓励出口的优惠政策外,由政府安排工业发展资金支持企业人员培训。政府安排的工业发展资金与企业当年上缴的"两锐"地方留成的增量部分等额。
第七条 由购兼并、控股国有企业,自签约之日起5年内,由政府安排工业发展资金给予扶持。政府安排的工业发展资金与企业重组后当年上缴的"两税"地方留成(以重组前一年企业实际入库的"两税"为基数,当年增量的30%在下年度计入基数)的增量部分等额。
第八条 投资者整体兼并本市国有企业,在其接收全部负债、安置全部职工、保证实现协议投资的情况下,政府将出售该企业净资产的所得,全部返回给投资者,用于安置被收购企业的职工。中小企业出售企业净资产所得不够安置职工费用的,在重组后前5年,由政府分年度安排工业发展资金,据实弥补安置费用缺口。政府每年安排的资金与企业重组后当年上缴的"两税"地方留成(以重组前一年企业实际入库的"两税"为基数)的增量部分等额。5年内政府安排的资金弥补缺口不足的,由重组后的企业自行消化。其重组企业应该享受的收购兼并优惠政策从弥补后的年度开始计算。
整体兼并国有企业时,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经市政府同意,其非经营性资产在兼并后的前5年,可以借给重组企业无偿使用。5年期满后,如果重组企业需要这部分资产,经双方协商,可按兼并时的评估价作价入股,或由重组企业收购。
第九条 吸引资金对国有企业进行产权主体多元化的改造。投资者以现金方式出资参股控股国有企业,可以与从国有企业剥离出来的优良资产进行合资,其余的资产可以采取租借的方式由新公司使用;投资者以现金方式出资与国有企业以资产方式出资组建新公司时,在双方商定的基础上,国有企业可以用评估后的净资产入股。其净资产的价值可以评估价为基础,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条 在企业改制过程中,采取"以资抵职工债务"、"以资补偿安置职工"和"债权转股权"的,不视作交易,只交纳过户手续工本费。
二、 土地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投资者(含外资企业)在衡阳投资新办工业企业,其项目对全市产业结构有重大影响,且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由政府提供项目基础设施建设的配套资金。政府提供的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资金,与投资者购买项目建设所必需的土地时所支付的价款(除上缴中央和省的规费外)等额,但不超过项目投产后3年内企业上缴"两税"的地方留成部分。
在政府提供了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资金后,项目用地仅限于本项目使用,如果改变用途或转让,政府则收回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资金。
政府可授权土地出让单位直接向购地企业提供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资金。
第十二条 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与他人合资新办工业企业,凡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的,政府可安排工业发展资金予以扶持。政府安排的工业发展资金与企业因投入土地使用权而缴纳的土地契税地方财政收入部分等额;企业以划拨土地出资与他人合资新办工业企业且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的,政府收取的土地出让金由财政等额注入企业,用于企业改制和发展。
第十三条 投资者整体收购工业企业,工业企业原有的行政划拨土地改为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政府收取的土地出让金由财政等额注入企业,用于企业改制和发展。
(前款和本款所列的土地使用权,如改变用途或转让,需按有关规定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第十四条 以租赁方式使用国有土地,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工业项目,5年内免缴土地租金;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工业项目,10年内免缴土地租金。
三、软资源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整体兼并国有企业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其商标、品牌、许可证、独立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在兼并后的前5年,可由重组企业无偿使用。5年期满后,经双方协商,可按兼并时的评估价作价入股,或由重组企业收购。在重组企业取得商标、品牌、许可证、独立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所有权之前,其无形资产只能在原产地使用,不得异地使用。
三、 人力资本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对有效益、生产正常的国有控股企业的经理,经职代会同意后可实行年薪制。根据企业的资产规模、销售规模和经济效益确定年薪标准。年薪与年度目标挂钩,完成年度目标得标准年薪,超额完成年度目标,按比例计奖;没有完成年度目标,按比例扣减基本年薪;年度目标实际完成值低于目标值的80%,取消年薪,只发生活费。实行年薪制企业,经理当年只领取生活费,生活费按基本年薪的10%-30%计发(月生活费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计发)。剩余部分在经营年度结束后,经考核,企业的经营业绩稳定的,再分年各兑现30%。
第十七条 对国有控股企业的经营者实行期权奖励。经营者在任期内(4年),企业的净资产增加超过10%的,按净资产增量部分的20%奖励经营集团,其中经理得奖励部分的40%,经营集团的其它成员得60%。所奖励的资产转为企业股权。从任期结束后的第2年起,获奖者方可分期行权。第一年,行权20%,第二年行权50%,第三年起全部行权。经营者获得的期权股或期权股分红再投入企业的,其个人得利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政府等额奖励给纳税人。
第十八条 奖励工业入库税金增长大户的经营者。为增加财政收入,提高税收的质量,鼓励工业企业依法纳税,市政府对年上缴"两税"100万元以上,当年入库税金增长10%以上,且有盈利和企业,按当年"两税"入库增长量分档进行考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的经营集团进行奖励,其中经理(厂长)得奖励部分的40%,经营集团其它成员得60%。具体奖励标准为:
当年增长量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奖励50万元;当年增长量在1000万元~800万元(含800万元),奖励40万元;当年增长量在800万元~600万元(含600万元),奖励30万元;当年增长量在600万元~400万元(含400万元),奖励20万元;当年增长量在400万元~200万元(含200万元),奖励10万元;当年增长量在200万元~100万元(含100万元),奖励5万元。上述奖金在本经营束后的第二年,企业上缴"两税"不下降方可兑现。
第十九条 奖励提供就业机会大户的经营者。为鼓励企业不断扩大生产规模,创造就业机会,政府对在劳动生产率年均提高10%以上,3年内常年用工规模年均增长20%以上的企业的经营集团,分档给予一次性奖励:初始用工规模在200~400(不含400)人的,奖励5万元;初始用工规模在400~700(不含700)人的奖励10万元;初始用工规模在700~1000(不含1000)人的,奖励15万元;初始用工规模在1000人以上的奖励20万元。其中经理(厂长)得奖部分的40%,经营集团其它成员得60%。
第二十条 鼓励中小企业用期权方式奖励经营者。中小企业在创业设立时,其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下的,允许企业的注册资本先到位80%,预留20%对经营者进行期权奖励。在企业正式设立后的3年内,由经营者期权分红缴足注册资本额。3年内期权分红不够缴足注册资本的,经营者应用个人资产缴足注册资本,并在工商登记时,由经营者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一条 支持企业引进优秀人才。凡"两院"院士、博士、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签约来衡阳工业企业工作3年以上的,从到衡阳工作之日起5年内,由政府发放特别津贴。政府发放的特别津贴与个人所交纳的个人所得税等额。其配偶随迁的,根据本人的特长,由政府指定性安排工作。专用技术持有人签约来衡阳工业企业工作3年以上的,若所持有的专有技术对全市产业结构调整或对产业技术进步有重大影响的,经认定,可以享受上述人员的待遇。凡工学硕士、留学归国人员和有特殊专长的高级技工到衡阳工业企业工作3年以上的,从到衡阳工作之日起5年内,由政府发放特别津贴。政府发放的特别津贴与个人所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等额。
第二十二条 鼓励科技人员发明、创新。对在开发出对全市产业结构调整有重大影响的新产品中,或对推广应用对全市技术进步有重大作用的新技术中,做出重大贡献的科技人员,由市政府根据成果的经济效益,给予重奖,并由政府人事部门向国务院申报有特殊贡献的专家津贴。对达到国际领先水平的专利技术或专有技术的持有人,以专利技术或专有技术入股在衡阳投资的,从投资见效之日起5年内,由政府给予特别奖励;其奖励数额与受奖者的股权得利所交纳个人所得地方留成部分等额。
五、优化经济环境
第二十三条 减少行政事业收费。投资新建的工业项目建设过程中,或新设立的工业企业投产之日起3年内,市及市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除省级以上机关明文规定不能减免的项目外,行政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除工本费外全部免收,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不能减免且有幅度规定的收费项目按下限征收。对新建、扩建工业项目,取消电力、自来水等基础设施增容性质收费(贴费)。
第二十四条 建立行政处罚预告制度和备案制度。行政机关对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必须预告当事人。预告内容包括:违法违规行为、处罚依据、整改要求、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对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整改有困难的企业,要帮助企业整改。对不依法进行整改的企业,必须进行行政处罚的,属重大行政处罚的(罚款1万元以上的),要事前报主管市长备案。
第二十五条 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对常年性或日常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多家费,一家收,分头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管制度。凡行政事业性收费,由收费单位提出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报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由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核实后集中统一收取,分头拨付。
第二十六条 健全行政处罚申诉和检举制度。市政府设立行政投诉服务中心,凡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对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的,或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认为政府部门和政府工作人员行政不作为的,可向行政投诉服务中心投诉;对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和其他不良行的,可向市治理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举报。对阻碍经济发展的违法违纪和其他不良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对触犯法律和纪律的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从严从重处理,同时作为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考核依据,对问题多、反映差的部门主要负责人采取必要的组织措施。
第二十七条 建立不作为追究责任制度。政府各部门要明确部门职责、公开办事程序、公布有关政策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受理,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完成,政策规定不执行的,追究当事人行政不作为的责任,当年考评不称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当事人和所在单位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企业实行封闭式管理。凡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外埠投资企业、新建工业企业、重点支持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实行封闭式管理。在封闭式管理期间,除税务部门依法定期到企业检查纳税情况外,其它任何部门依据法规,必须到企业履行检查职责的,报市人民政府经济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
六、落实优惠政策的操作程序
第二十九条 凡享受本规定优惠政策的企业和个人,由企业和个人根据政策规定的有关条文,在市政务服务中心专设窗口申报,市经委负责归口受理。市经委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在申报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通知申报人。同时上报市人民政府,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审定后执行。
第三十条 政府安排给企业的工业发展资金仅限用于企业的改制和技术改造,若企业在2年内未能按要求使用资金,政府有权收回并调剂给其它企业。享受政策规定优惠和支持的企业和个人,在一个财务年度内符合本规定中多条优惠的,取其优惠得利的最高项,不重复享受优惠政策。对于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由市经委会同有关部门认定事实,追回奖励资金,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有关当事人,并取消违规企和个人5年之内享受本规定的优惠政策的资格。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衡阳市区范围内各种所有制及各类工业企业(含农业产业化企业),各县(市)和南岳区可参照执行。本规定发布后,如省级以上机关颁布的政策比本规定的政策更优惠,以上一级机关的政策为准。
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规定享受优惠政策涉及财政收支的,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由衡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本文件为衡阳市人民政府衡政发(2002)10号文件之翻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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