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大对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支持力度
(一)充分发挥服务业扩大就业的主渠道作用。坚持把服务业作为今后扩大就业的主攻方向。鼓励发展各类投资小、见效快、准入门槛低的劳动密集型服务业,积极完善相关服务基础设施。推进我市社区服务业示范工程建设,对菜市场进行标准化改造,以此为切入点,大力推行“便利消费进社区、便民服务进家庭”的“双进工程”,引导购物、餐饮、服务类连锁企业进入社区,发展贴近居民的业态和服务方式,通过政府引导,以点带面,扩大社区就业空间。结合县乡公路改造和小城镇建设,积极改善重点特色旅游景区的基础设施条件,带动发展相关旅游服务和就业。积极投资开发公用服务设施,优先为大龄就业困难对象提供公益性岗位。鼓励下岗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制等灵活形式就业,制定完善相关劳动关系、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等配套办法。加快完善劳动力市场及其信息网络,规范发展各类就业培训、职业介绍、学习教育、劳动事务代理等中介机构。
(二)鼓励和支持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对现有的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服务型企业和新办的符合条件的服务型企业,给予一定的税费减免。对各类服务型企业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审核后从再就业资金中按招用人数提供为期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三)鼓励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从事服务业。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过批准停薪留职、提前退休可从事个体经营。一次性停薪留职时间一般为3-5年,签约期满后要求回单位的,可恢复上岗,工龄连续计算,停薪留职期间不影响工资调级,需继续从事个体经营的,经本人申请按辞职办理。机关事业工作人员凡工作年满30年或距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5年的工作人员,经本人申请,任免机构批准,可提前退休从事个体经营。
(四)加强服务业从业人员社会保障工作。加快将服务业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针对服务业就业形式多样、流动性强、农民工居多等特点,加快推进服务业企业参加医疗、工伤保险工作。鼓励和引导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计划。
(五)加快服务业改革步伐。依托有竞争优势的企业,通过兼并、联合、上市、重组等方式,促进服务业的规模化、集团化、品牌化经营。在商贸、旅游、文化、娱乐、软件开发、证券、餐饮、咨询、房地产等领域培育壮大一批具有全国影响的企业集团。进一步放开搞活国有中小服务企业,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鼓励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出售等多种灵活形式进行产权制度和经营机制改革。
促进学校、医院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社会化。鼓励社会投资兴办面向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推广“大学生公寓”等社会化服务的各种组织形式。
(六)改革服务业市场准入,增强民营经济发展活力。按市场主体资质和服务标准,逐步建立公开透明、管理规范和全行业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凡鼓励和允许外商进入的服务业领域,均鼓励和允许国内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进入。鼓励和允许上市公司以资产重组或增发新股方式进入服务业,允许多业经营、跨业经营。在土地使用、信贷、税收、上市融资等方面,对民营经济实行与国有经济同等的待遇。改革服务业市场准入行政审批制度,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事项外,不再设置其他工商登记前置条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一般性服务业企业降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另有规定的外,一律降低到3万元人民币,并在营业场所、投资人资格、业务范围等方面适当放宽条件。允许服务业公司制小企业的注册资本分期到位。鼓励专业科技人员以个人名义、以技术入股兴办私营企业和占有企业股份。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对服务业中小企业的税收征管,改善发票发放等相关服务。进一步明确和简化连锁企业的工商登记、税收征管及其他审批办证手续。
(七)多渠道增加服务业投入。加强服务业重点项目的前期工作,建立完善服务业项目库,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投入。积极探索和创新服务业引导资金使用方式,运用补助、参股、贴息等灵活形式,对符合条件的各种所有制企业给予扶持引导,广泛吸引民间资本投入服务业。积极增加对服务业的信贷支持。建立由政府部门、金融机构、服务企业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引导银行在独立审贷基础上,加大向符合贷款条件的服务业企业及其建设项目贷款力度。认真落实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支持服务业产品研发,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按有关政策规定享受所得税抵扣优惠。对服务领域重大技术引进项目及相关技术改造项目提供贷款贴息支持,在政府采购中优先支持采用自主开发的软件等信息服务。推进金融信贷管理创新,规范和活跃金融市场,优化信贷结构,扩大有效投入。支持农村信用社加快发展,将“三农”服务范围逐步扩大到非农产业特别是服务业。鼓励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通过股票上市、发行企业债券、项目融资、资产重组、股权置换等方式筹措资金。积极有序发展风险投资,创建服务业信用体系。高水平组织开展服务业招商引资活动,运用灵活多样的方式广泛争取市外资金投资我市服务业。
(八)加强财政支持力度,设立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从2010年开始,市财政预算每年从第三产企业税收增量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设立衡阳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与国家、省二级相应引导资金配套,以适应现代服务业发展要求,引导资金主要用于全市大型专业批发市场、大型商场、大型物流业、步行街及会展业等大型项目贷款贴息和自主创新品牌的培育和推介。
(九)依托城市化拓展服务业发展空间。把服务业发展和我市塑城规划紧密结合起来。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逐步迁出或关闭市区污染大、占地多等不适应城市功能定位的工业企业,工业企业退出的土地,要优先用于发展服务业,强化城市规划意识,保证停车场、文化、体育、卫生、社区服务、园林绿化等公共服务用地,加强相关设施建设。要多措并举提供用地保障。一是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和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的项目用地,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内优先安排用地指标,要确保服务业用地的需要。二是服务业用地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但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其土地出让金可以视情况予以适当减免。三是对现有企业利用国有土地建设现代服务业项目,原土地属行政划拨的,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后,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供地;原土地属出让的,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改变为服务业项目用地,补交土地差价后重新补办用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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