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中小微企业
【支持措施】
1.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2.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2号)
【申请途径】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申请材料】
无
【主管部门】
税务部门
来源:区融媒体中心
编辑:谢鑫
本文链接:http://wap.zhuhui.gov.cn/content/2022/06/21/11412688.html